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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科技园与北大法学院联合举办“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修法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5-11 09:58浏览次数: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引起了全国科技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与热议,作为率先进行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探索的西南交大也受到更多的关注。4月23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北京大学共同举办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法学与经济学视角”修法研讨会,邀请学界专利法、商法、民法、经济学著名专家,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如何通过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方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主持会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在致辞中指出,所有的制度都应服务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激发科技创新甚至是颠覆性的创新。加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明晰权利归属确实非常必要,在立法上能够配套、系统的考虑更加重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有了很多突破和进步,如果能和《专利法》的修订整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系统的战略法律制度构建,比单方面的规定要好。

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报告了西南交大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践效果和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为推动《专利法》第六条修订所做的努力。建议尽快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将职务发明权属由“单位所有”修订为单位与发明人“可以约定所有”,如果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仍然属于单位。他强调说,“‘可以约定’并没有缩小单位的权力,反而是扩张了单位的权力。对于企业,由于承担了创新失败的巨大风险,可以选择不约定而由单位所有;但对高校院所这类事业单位则可以通过约定选择混合所有”。同时他也呼吁学界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机遇面前积极建言,深入探讨修订《专利法》第六条的可能性和方案。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常务副部长姚卫浩谈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做了比较大的让利,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下放,是否还有必要修订《专利法》第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制度,让单位与雇员自己约定权属可能比法律规定权属要好。如果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权属,西南交大提出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不需要《专利法》做出修改,需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一个专利,从研发、申请、获得,只跨过了一步,而投入市场获得利益,还需要九十九步。职务发明本身就值一块钱,要实现商业价值就需要市场融资九十九块钱来实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权力的配置既要考虑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也要考虑单位或国家的投入,如果知识产权是由单位或者国家与发明人共同创造的,那就可以混合所有。混合所有制的好处是使后面的收益分配有正当性。如果70%只有通过奖励获得,科研人员会觉得不踏实,因为有不确定性,就像不知道出版社到底一年发行量是多少,给多少算多少。但是有了产权据此来要求就踏实了。但他同时也指出,给职务发明人70%的比例可能过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指出,讨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与修订《专利法》第六条,不仅仅是讨论职务成果形成以后应该怎么分配利益,更多的要讨论怎样通过修法激励产出更多的可转化成果。法定配置产权是成本最小的方式。如果通过合同来约定产权,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他提出,是否能够在职务发明制度之外,再创造一个共有发明的制度,重新赋予它法律定义。智力劳动本身是有溢出效应的,智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法用工资对价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事后分享收益和事先确定产权的区别在于,事先确认产权有两个利益:第一,出资的时候产权转化的股权是第一个收益,股权转让可以获益。第二,如果公司赚钱了,可以分配利益,这是第二个利益。但是如果用事后奖励这种方式,股权属于单位,单位赚了钱之后再把收益给你,实际上他只有一个利益。《公司法》的机制在于可以给他一个股权的利益。在职务发明产权归属方面,国家要考虑清楚,到底是要产权,还是要创新?如果两者都想要,最后可能什么都得不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指出,WTO规则认为职务发明属于私权,即民事权。既然是民事权力,约定优先应该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从《专利法》来讲,权属问题原本是一个确认民事权利归属的问题。对于我们说的所有权或者关于物的物权,当初《物权法》颁布的时候,曾经也有学者提出国家所有权似乎要高出一等,但是从民法理论上讲,不应该有这种民事权利上的歧视。关于第六条修订,最好能够确认约定优先,剩下的可能就不再是《专利法》的问题,而要通过修订其它的法律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也谈到,科研人员有四项权利: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获得科技奖励的权利、获得成果的署名权、优先受让权,显然这四项权利是不解渴的,科研人员要的是产权。要站在科研人员的立场和感受上考虑,奖励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会导致激励性不足。事先进行专利权属约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是最好的。因为高校这类非营利事业单位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指控,如果立法不直接提出可以约定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事业单位领导的后顾之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能是最好的方案。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杨汝岱也发表了看法。他说,“我国过去的经济增长依靠的是人口红利和高资本投入,是物化增长。现阶段我们更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经济增长转化。科斯定理说如果没有产权就很难实现有力的激励。混合产权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我很赞同这个混合产权理论的修法方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混合产权有几个好处:一是产权明晰后好做事,人就有动力;第二,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如果对于制度充满怀疑将导致无法去做长期投资和努力;第三,对接市场,只有让个人拥有明确的产权,他才会去考虑市场有没有需求,才可能够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谈到,《民法总则》修订草案中提出对国家所有权要加强保护,而《专利法》的修订如果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可能就会产生冲突。如果从混合所有的二元产权结构角度讨论修法问题,会更准确、更容易一些。修订《专利法》还要考虑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的关系。赞成西南交大给出的《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法建议,但可能要再做的细一些。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铭慎认为,这项改革是一个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改革,政府至少应该保持“支持试、允许看、抓紧修”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在总结发言中谈到,“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个共有产权的概念,是一个能够实现激励创新、激励转化的办法,西南交大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和贡献,今天才有这么一个基础的成果和观点来跟大家探讨。西南交大 提出的职务发明权属“可以约定”的修法建议,大家没有太大的分歧。学界应该呼吁改变现行的激励政策,形成激励单位和个人共同创新和转化的法条。《专利法》是专利领域里最基础的法律,第六条的核心又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约定优先还是法定优先?通过今天的会议,大家形成一个共同的、不是很复杂的、能够给立法者做重要参考的文字性的修法建议。如果真的能够被接受了,今天的会议对我国无形资产,尤其是职务发明产权制度的改革,可能有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